《陕西省建筑节能协会会费收取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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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20-06-24 16:3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取消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备案规范会费管理的通知(民发【2014】166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等文件精神,为促进陕西省建筑节能协会健康发展,更好地为会员提供服务,推动建筑节能与绿色建筑行业健康发展,根据《陕西省建筑节能协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进一步提升协会服务会员单位的质量和水平,更好的体现会员分级管理与服务的理念,根据《陕西省建筑节能协会章程》将会员分成:副会长单位、常务理事单位、理事单位、普通会员单位。

第二章   会   员

第三条 按照本会“章程”,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会员享有并履行本会“章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会费标准

第四条 会费收取原则:“收费适度、履行义务、服务会员、以会养会”。

第五条 对不同等级会员单位,会费收取标准为:

1、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   壹万元整;

2、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   陆仟元整;

3、理事单位:每年缴纳   肆仟元整;

4、普通会员单位:每年缴纳   贰仟元整。

第四章   会费管理

第六条 本会收取会费出具省财政厅监制、省民政厅统一印制的“陕西省社会团体会费统一票据”。

第七条 秘书处建立会费收支账册,依法进行会费收支管理,接受上级财务、审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八条 按照章程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每年向本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并向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九条 会员不履行义务,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本会给予书面提醒,保留会员资格一年;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取消会员资格。

第十条 会员因遭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产经营、生活困难的,经会员提出书面申请,报秘书处核准同意,可酌情减免当年部分或全部会费。

第十一条 协会按照收费与服务对等的原则,会费主要用于会员服务,与本会有关的合理支出,以及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十二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及时向会员公开会费收支等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0年5月20日起执行,原《陕西省建筑节能协会会费管理办法》废止。

文章分类: 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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