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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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6-11-10 16:15

单位简介


安康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改革办公室成立于1995年,为安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属正科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编制7人。

一、主要职责:

1、宣传贯彻建筑节能与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实施建筑节能与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

2、承担新型墙体材料及建筑节能产品的认定管理、推广应用及质量管理工作;指导协调新型墙体材料及建筑建筑节能产品的研发、生产。

3、承担组织实施建筑节能改造及可再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承担绿色建筑推广及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报和评审验收工作。

4、承担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工作。

5、承担建筑节能管理及建筑节能专项验收备案。

6、承担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的统计、信息交流和宣传培训工作。

7、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及依据

项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标准:10元/平方米

依据: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陕政办发2008(94)号 ”

三、单位地址、联系方式:

地址:安康市汉滨区滨江大道建设大厦17楼

邮    编:725000

联系电话:3336335    传    真:3336337

网址:http://qgb.ankang.cn

领导班子成员分工


王  峰   主任、党支部书记  

负责市建筑节能墙改办行政及党建全面工作

张小果  副主任

1、负责新型墙体材料及建筑节能产品的认定管理、推广应用及质量管理工作;

2、负责指导协调新型墙体材料及建筑节能产品的研发、生产;

3、负责组织实施建筑节能改造及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作;

4、负责绿色建筑推广及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报和评审验收工作;

5、负责管理中心城市建筑节能备案、监管、及专项验收工作;

6、完成局领导及办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

张  亮   副主任

1、负责组织宣传贯彻建筑节能与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法律、法规政策;

2、负责制定建筑节能与发展应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

3、负责组织实施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工作;

4、负责指导建筑节能与新型墙体材料的统计、信息交流和宣传培训工作;

5、分管信访维稳、人事劳资、统计、档案、单位内勤工作;

6、完成局领导及办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


单位内部管理制度

一、工作纪律制度

为严明工作纪律,维护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结合本办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1、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自离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保持通讯畅通,不得无故关机或拒接电话,严禁在上班时间使用办公电脑炒股、游戏、看电影、听音乐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2、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增强服务意识,自觉维护单位形象,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树立高效、务实的工作作风,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职责范围内的事要积极主动,超出职责范围的要及时请示汇报,因工作程序不当、责任意识不强造成工作失误的追究当事人责任。

3、树立全局观念,坚持团结协作,工作上同事之间互帮互学,不得互相责难、推诿,不得上交矛盾或下推问题。

4、接待办事人员或群众来访,要积极主动,热情周到,态度和蔼,不得推诿、拖延、吃拿卡要服务对象。

5、积极参与市局、办内组织的各项政治、公益活动,保持个人着装得体,自觉维护办公室清洁整齐,共同维护良好的工作环境。

6、自觉维护公职人员形象,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六条禁令”和市委“十项规定”,杜绝“五股歪风”。

二、公开承诺制度

1、公开承诺的原则和目标: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以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工作效率和公众满意程度为目标,把各项行政管理和服务工作置于社会和公众的监督之下。

2、公开承诺的要求:全办干部职工要规范服务、执法行为,凡属职责范围内的行政服务、执法内容都要作出公开承诺,并实行亮证执法。

3、公开承诺的方式:通过建筑节能材料与新型墙体材料网站,工作人员岗位公示栏、内部管理制度、业务流程上墙、以及宣传手册发放等方式予以公示。

4、公开承诺的事项:新型墙体材料与建筑节能政策法规、墙改工作动态、业务流程、办理时限、单位职能、领导班子责任分工、行政许可及行政处罚依据以及办事人员个人承诺等相关事项。

5、公开承诺的要求:工作人员要对当事人要求办理的属职责范围内的业务,及时给予办理并尽快办理完结;因提供资料不全或手续不完备的,及时告知当事人并发放所需要件指南,待资料提供完备后向其承诺办理时限,因企业自身原因或其他特殊原因造成不能按时办理的,要在承诺时限内通知当事人并说明原因,受政策变化、资金、计划、限制不能办理的,应认真解释并书面告知。

6、未按承诺公开或者承诺不作为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由单位领导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相关人员通报批评或取消当年考核的优秀等次。

三、首问首办责任制度

1、首问责任人是指当事人或办事人到本单位咨询、办理业务时,首位接待或受理的工作人员。服务对象到本单位各办公室咨询或办理业务时,首问责任人要认真解答、负责办理或引荐到相关责任人。

2、首问责任人应遵循热情主动、文明办事、服务规范、及时高效的原则。

3、各工作人员要根据职能职责确定责任内容,并在醒目位置进行公示,以备服务对象咨询和了解。

4、咨询或办理事项属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且具备办理条件的,应现场办理;不能现场办理的,要说明相关情况;需要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

5、咨询或办理事项属本单位其他人员职责范围的,首问责任人应主动负责联系,并将当事人引导到相关办公室;若相关人员不在,首问责任人应主动与其联系;若联系不上,首问责任人应先将被服务对象的有关材料收下,做好记录,随后移交相关人员。

6、咨询或办理事项不属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要耐心解释,并尽己所有给予指导和帮助。

7、服务对象通过电话咨询、反映问题、投诉或举报的,接听电话的工作人员即为首问接待人。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应认真负责回答并作好记录;属于其他办公室的,应将有关的电话告知来电人,尽可能为来电人提供帮助。

四、限时办结制度

1、各报建单位前来我办办理建筑节能专项备案手续,在各项资料、手续齐备的情况下,3日内我办完成备案审批。7日内完成节能信息公示牌的监制。

2、各报建单位前来我办办理在建工程建筑材料变更手续,在满足节能设计要求且资料齐全的前提下,3日内我办完成变更备案。

3、建设单位应当在主体工程竣工后三十日内且墙体隐蔽工程粉刷前,向我办申请建筑节能专项竣工验收,在各项资料齐备且资料审查通过的情况下,3个工作日内我办派员到现场进行建筑节能专项竣工验收工作,签署验收意见。

4、建设单位在工程建筑节能专项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向市墙改办申请并填写专项基金返退申请表,并提供配套相关资料,收到建设单位的申请及相关资料后,我办核实该项目新型墙体材料用量,按标准办理专项基金预收款结算手续,核定要返退的,3日内将材料上报市财政部门。

5、本办接到举报有关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中使用粘土实心砖或违规墙材的情况,从收到举报之日起,2个工作日我办派人到达现场,核实情况并进行处理。

6、上级机关和领导批办件。上级机关或领导批办件有明确时限规定的,按批办时间要求办结。没有具体时间要求的,从收到批办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意见报送交办机关或领导。

7、对上级机关和领导转办的群众信访件,如有明确时限规定的,按规定的时间要求办结,没有具体时间要求的,在30日内办结完毕,因情况复杂难以在30日内办结完毕的信访事项,承办责任人要写出书面说明,经领导同意后向转办机关或领导说明原因,并告知办理进度,提出办理的时间表。

五、失职追究制度

为了改进机关作风,严肃工作纪律,增强工作人员事业心、责任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失职责任追究范围

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须追究失职责任:

1、违反本单位制度的;

2、违反职业道德,以权谋私、“吃、拿、卡、要”,损害群众利益的;

3、工作作风恶劣,服务态度生硬,刁难服务对象的;

4、对涉及不同岗位的事项,不及时主动协调,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或完成后不移交拖延贻误工作的;

5、对来文、来电、来函,未按规定签收、登记,未按规定时限和要求办结的;

6、工作质差效低,对外办文、办事出现差错或失误的;不按要求整理档案、致使文件、档案、资料损毁、丢失、被盗或泄密的;

7、不服从工作安排,工作消极怠工,未按规定时间完成工作任务的;

8、违反财务、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

9、对分管范围内的工作人员管理不力或不履职的,对违纪违规问题长期失察或放任不管的;

10、违反其它有关规定的。

(二)失职责任追究方式

失职责任追究采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扣发奖金、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和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等方式。

凡有失职行为的工作人员,除单独或合并给予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外,还应根据其失职程度采用以下追究方式:

1、失职行为造成后果不大、影响较小的,给予扣发奖金;

2、失职行为造成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单独或合并给予扣发奖金、通报批评;

3、失职行为造成后果特别严重、影响重大的,单独或合并给予扣发奖金、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对严重违纪违规的,由局党委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例会及学习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办内全体工作人员政治理论、业务知识学习,不断提高办全体人员政治理论水平和综合业务素质,特制定本制度。

(一)坚持每周1-2次学习、例会制度(每次学习原则上不超过2小时)。周一及时传达市住建局例会会议精神,安排部署本周工作,周五根据工作情况,总结、反馈通报一周工作,并开展政治、理论、业务培训学习,档案管理人员负责会议记录,并负责在住建局网站和墙改办网站定期发布墙改工作动态、学习等相关信息。

(二)主任办公例会参与人员为主任、副主任,如有需要,可通知相关人员列席会议,由一名副主任负责会议记录。

(三)日常学习形式可采取自学与集中相结合方式,也可通过由主任、副主任轮流进行政治理论业务讲课及办全体人员轮流交流业务心得等形式。

(四)全体人员集中学习例会因故不能参加者,需提前请假,不得无故缺席。

(五)参加集中学习例会时要认真做好学习记录;自觉关闭通讯工具(或调整为安静模式),不得随意走动,自觉维护学习秩序。

(六)认真贯彻落实市局开展的各项政治理论学习,对要求书写心得体会的,全办人员要认真书写和总结。

(七)参加集中学习例会和集中学习教育活动的出勤记录及心得体会交流等情况,纳入个人年终综合考评体系。

七、考勤、请销假、年休假及值班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管理,保障各项工作有效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一)全办人员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定的作息时间上下班,并自觉签到,严禁代签或补签,考勤由财务室负责。考勤人员按照考勤制度如实记录全办人员的出勤情况,并按月将考勤情况在办内进行公示,以便互相监督,考勤结果纳入年终个人考核指标中。

(二)按时上下班,以迟到早退超过30分钟计算,累计三次计旷工一天,每旷工一天,将从个人年休假中扣除一天假期。同时实行考勤排名制,全月累计迟到10次,旷工5次的需在月底周例会上作出书面检查,全年累计旷工达10次的,不再享受年度年休假。

(三)病假 、(1)病假凭医生证明,(2)病假证明应及时(三天内)报财务室归档。 (3)因急诊来不及请假时,应尽快以电话等方式说明情况,并在事后补办有关请假手续。如无病历证明,则按事假处理。

(四)事假(工作日内),因特殊情况暂离工作岗位的必须请假并办理书面请假手续,一天以内(含一天)的,由副主任负责批准。两天以上一周以内的,由主任签署意见。一周以上报局分管领导批准,一月以上由主任和局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由局长批准。副主任三天以内请假由主任批准,三天以上由分管领导批准。主任请假按照局有关规定予以执行。假满后及时销假,超假不归和未履行续假手续的,视为旷工。

(五)婚假、丧假、探亲假、产假、带薪年休假等均按国家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六)认真贯彻省、市关于年休假相关文件精神,单位职工年休假不跨年、不累计、不折现金补偿。

(七)结合单位实际,办内在职职工年休假原则上安排在每年的3至11月份,若个人有特殊原因,经职工与单位领导协商后可及时进行调整。

(八)单位职工享受年休假应在单位规定的时段内根据自己所承担的工作完成情况可以一次休完也可分次安排。

(九)申请年休假的职工需履行审批手续,即由本人向办领导在休假前1周提出申请,经主任批准后,安排好自己的工作交接手续方可进行休假,休假期间应保持通讯畅通。

(十)严格落实节假日值班、防讯值班、信访值班制度,自觉服从统一安排,值班人员值班期间严禁擅离职守,必须保证24小时通信。确有特殊情况需请假,要有人代班,且经领导批准后方可离开。

八、车辆使用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务车辆管理,根据中共安康市纪委、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公车管理的通知》,保障本单位工作正常运转,确保行车安全,提高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一)车辆管理

1、单位车辆的维修、年审、保险等事项严格按财政统一规定,定点进行,由驾驶员提请主任进行审批,单位财务配合办理。

2、单位车辆由专职驾驶员驾驶,不得外借或调换车辆。

3、驾驶人员要坚持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保证车况良好、整洁卫生,保证行驶安全。

(二)车辆调度

1、严禁公车私用,严禁非驾驶人员驾驶公车。

2、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用车时,应征得单位领导同意并签发派车单;下县检查用车要将出车事由、出车时间和目的地书面报档案管理人员留存,经主任同意后方可使用;因公到西安出差,二人(含二人)原则上不派车,乘坐大巴或火车。

3、除值班用车或公务用车外,节假日、休息日车辆必须按市住建局要求封存入库,假期内因工作临时出车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并报经单位领导批准。

(三)驾驶员管理

1、驾驶员必须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听从交警指挥。严禁疲劳驾驶和酒后驾车,确保安全。凡是因违章驾驶、乱停乱放等造成事故的罚款和损失均由责任人承担。

2、驾驶员必须自觉遵守单位各项管理制度,服从单位领导调度,不得擅自出车,不得随意离岗。

(四)车辆的维修

1、车辆维修、设备更换和增添,由驾驶员根据修理项目填写《修车单》或增添设备申请,经主任审核批准后,到政府采购指定的厂家修理或增添设备,驾驶员不得自行作出决定。

2、车辆修理中,司机不能随意增加维修项目,确需增加项目,应报请单位领导,经同意后方可修理。

3、送修车辆司机要跟车盯修,保证修车质量。

4、要厉行节约,减少开支,提倡自己动手,小修小换不进厂。

5、因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的,按交警部门和保险公司的有关规定进行维修和处理。

(五)车辆管理记录档案

单位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对公务用车的维修保养、事故、保险、违纪等实行单车档案记录,作为对驾驶员合同续聘的依据。

九、安康市墙改办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根据国家和省市地方有关财务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单位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单位预算;坚持核算督查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资产闲置、流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对各县区墙改办及新型墙材基金扶持企业进行帮扶资金监督;及时返还墙改专项基金,定期进行财务分析,如实反映基本收支及项目建设财务状况。

第三条  单位财务设置会计、出纳各一名,采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四条  财务会计岗位职责

1、按照国家财经法规、会计制度及单位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编制记账凭证、会计账簿的登记与结账、对账,做到帐务处理手续完备、数字准确、账目清楚。

2、按要求编制会计报表,完成财政、物价、审计等政府管理部门规定的具体工作,落实财务审计工作。

3、做好收款收据、发票、财务会计资料及其它财务资料的归档、整理、装订、保管、备份工作。

4、完成墙改专项基金的核算、核对和结算工作。

5、完成办领导安排的其它工作。

6、指导、监督、核算出纳工作。

第五条  出纳岗位职责

1、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做好现金、现金支票收支存的日常工作,现金账务做到日清月结,以保证账账相符、账票相符、账证相符。

2、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零余额,严禁坐支现金、白条抵现,坚持收支两条线。

3、做到报帐准确、及时。对个人借款、个人费用做好备查登记工作,确保资金票据的安全使用和保管。

4、不得将出纳工作随意交他人代管,如确有必要离岗时,必须由办领导指派他人代管,且做好交接手续。

5、及时与会计、财政部门做好墙改专项基金征收、返退及财务资金的核对工作,账务状况及时向办领导汇报。

6、接受会计的监督、核算。

7、完成办领导交付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  本单位以工程建筑面积每平米10元征收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收入就地缴入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收费资金全额上缴到国库专户,单位会计定期完成与财政收费中心核对收费金额工作。

第七条 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财政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按规定审核报销发票和单据的真实性、合理性、完整性。确保每年财政预算和决算准确无误、及时上报,确保单位人员经费和单位正常运转必需的开支,对节约潜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项目实行重点管理和控制。

第八条  严格按财务规定,超过现金支付的账款,必须以银行转账手续予以结算和支付。

第九条  使用现金付款时,需要让收款人在领款单上签字确认。严禁任何人挪用、占用、借用公款资金。

第十条  按规定在银行开立帐户,按月编制银行余额调节表,及时与银行逐笔核对帐目,严防错帐。

第十一条  严格支票管理,签发支票要写清楚,不得涂改、不得签发空头支票。对作废支票要加盖作废章并完整保存,进行装订归档。

第十二条  财务人员应当对应收及暂付款项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对确定无法收回的应收及暂付款项,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经规定程序批准后核销。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一般设备单位价值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按财务有关规定记入固定资产账户,严格按照财政局政府采购中心规定的采购额度进行统一采购,大型采购需报送市财政局采购中心招标采购。固定资产的报废和转让,经单位负责人申报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批准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局核销。

第十四条 财务会计应加强财务监督、核算工作,具体内容为:

1、对预算、决算等财务数据的编制、执行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检查和负责;

2、对各项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和标准进行审核、检查;

3、对有关资产管理要求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4、对违反财务规章制度的问题进行检查纠正。

十、安康市墙改办财务报销制度

为了加强单位内部管理,规范财务报销行为,合理控制费用支出,保障工作任务的完成,根据事业单位有关财务法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日常费用主要包括差旅费、交通费、办公费、会议费、业务招待费、培训费、资料费等。在一个预算期间内,各项费用的累计支出不得超出当年预算。

第二条 费用报销的一般规定

(一)为加强资金动态监管,经费借支时需由经办人员在财务室填写借款单,由财务人员审核借款额度,报主任审批,审批后到财务部门借支现金。

(二) 报销人必须取得相应的合法票据,且发票下方有经办人签名。

(三) 填写报销单应注意:根据费用性质填写对应单据;严格按单据要求项目认真填写,注明附件张数;金额大小写须完全一致(不得涂改);简述费用内容或事由。

(四)为监管资金流动的合理性,一般1000元以上支出需转账结算,不得用现金支付。

第三条 费用报销的一般流程:报销人整理报销单据并填写对应费用报销单→ 单位负责人签字→到财务室报销。填写“借款单”的,同时核销“借款单”,根据报销凭证实行“多退少补”。

第四条 差旅费及交通费报销制度。

(一) 费用标准:

1、报销补助标准严格按照安财办(2009)19号文件执行。

2、 出差时由对方接待单位提供餐饮、住宿及交通工具等将不予报销相关费用。

3、交通费用包括车辆的加油、维修、保养以及路桥费等。

第五条  会议费报销制度

1、单位召开会议,应由财务室按财政有关规定做出会议预算,列清参会人数、执行标准后交办领导审批。

2、会议支出原则应以银行转账结算,零星开支或低于1000元以下的以现金结算,报销时需持正式票据、会议通知或文件据实报销。

第六条 办公费用及办公设备购置费用报销制度及流程

(一)为了合理控制办公费用开支,零星办公用品的购置,申购人必须填写“市墙改办办公用品采购单”,报单位负责人审批,审批后集中由专人负责统一采购。

(二) 按全市统一要求,办公设备购置需进入固定资产的应办理政府采购手续,并到指定地点购买。

(三)报销流程

报销程序:报销人凭审签后的正式票据,政府采购验收结算单报销。

第七条 招待费、培训费及其他报销制度及流程

(一)费用标准

1、 招待费:应严格按国家制定的公务招待标准执行。

2、 培训费:依据安财办[2009]19号文件要求,据实报销培训期间培训费(学费),依据核定标准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报销时原始凭证后需附培训通知。

3、其他费用:根据实际需要据实支付。

(二)报销流程:

1、招待费由经办人凭正式发票及消费清单报销,财务人员应对清单进行审核,超标及不合理支出不予报销。

2、培训费由财务人员根据审批程序及及相关文件办理报销手续。

3、其他费用报销参照日常费用报销制度及流程办理。

十一、安康市墙改办档案管理制度

一、 档案员职责:贯彻实施《档案法》等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根据本单位不同种类文件材料的形成特征,制定案卷类目,合理分类存放,便于利用和归档。负责本单位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保管和整理归档工作,保证归档文件材料完整、准确、系统。接收局政办科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按规定时间接受市档案局年检。

二、档案收存的范围

1、行政档案

①、上级下发的各类文件

②、发出的的各类文件

③、单位制定的工作计划、总结、请示、报告、函复、文稿等

④、各种会议通知、会议记录及会议纪要、讲话文稿等

⑤、出具的或盖章的信函、报表等

⑥、各类统计资料

2、人事档案

①、在编人员的档案材料

②、聘用人员的相关材料

③、各类工作人员的登记表、花名册、及相关资料。

④、工作人员工资待遇审批表及相关资料。

⑤、工作人员政治身份、职务、级别、岗位、待遇变化的相关资料。

⑥、工作人员年度考评资料、鉴定及各类奖惩的组织正规结论及相关材料。

3、财务档案

①、日常支出的财务凭证、账目、审批手续及报表。

②、年度预算、决算及审批资料。

③、专项基金收、支票据。

④、专项基金扶持项目的财务执行情况跟踪监管的相关资料。

⑤、单位工作人员各种税费、社保金交纳的相关资料。

⑥、固定资产购置、使用、核销的相关资料。

4、业务档案

①、建筑节能初始备案资料;

②、发生墙材变更的相关资料;

③、留存申报认定证书登记相关资料;

④、阶段性验收提供的相关资料;

⑤、建筑节能竣工专项验收相关资料;

⑥、保温材料企业备案资料;

⑦、省级生产示范企业项目、绿色建筑及农村推广应用示范项目相关资料;

三、档案管理体制

1、人事、行政档案由档案管理人员负责管理。财务档案由财务人员自行整理妥善建档保存,法人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编制本等相关文本的正副本均交档案管理人员保管。

2、分管副主任为档案建设责任人,负责收文的批转及发文的核稿。

3、业务档案必须严格坚持单件收存,妥善进行归类,规范有序的分次逐年予以整理,由档案管理人员负责管理。

四、归档要求

档案必须具有真实性、完整性、价值性,所有资料应为原始资料,力求资料齐全,立卷要避免杂乱无章,做到分类、分项、分目清晰。

十二、安康市墙改办印章管理制度

1、市墙改办印章由文档管理员保管与用印,确保印章使用合法、合理,杜绝因使用不当引起的一切事故发生。

2、加盖印章时必须有主任批准方可使用。

3、印章保管员在加盖印章时必须审阅,了解用印内容,严禁不看内容就肓目用印。加盖印章的内容必须存档备查。

4、每次用印都要进行登记。登记项目包括:用印日期、内容摘要、承办人、印枚数等内容,并经主任签字方可盖章。

5、印章要在办公室内使用,未经批准不得将印章带出单位使用。

6、未经办主要领导批准,印章管理员不得出具盖有印章的空白凭证。

7、印章实行专人负责,专人管理,专柜存放,防止丢失和私盖乱用。



文章分类: 副会长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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