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陕西省建筑节能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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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7-07-25 15:31来源:陕西省建筑节能协会

陕建节协[2017]15号


各分支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分支机构的管理,切实做到为会员企业专业化的服务,按照民间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根据《陕西省建筑节能协会章程》,协会秘书处制订了《陕西省建筑节能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本办法经2017年7月14日会长办公会议审议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机构实际,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陕西省建筑节能协会

二○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附件:

陕西省建筑节能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为规范陕西省建筑节能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所属各分支机构(分会、专业委员会等)的管理,进一步发挥本会的整体作用,更好地整合和优化服务功能,统一步调,使本会和各分支机构在搞好“三服务(为会员、为企业、为社会服务)”中增强凝聚力并得到发展,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省民政厅《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分支机构的设立

第一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要以是否有利于协会的发展,是否有利于建筑节能事业的发展,是否有利于全省建筑节能行业交流和互动,是否有利于全省建筑节能减排事业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衡量标准。

分支机构为本会下属机构,是依据业务范围或会员组成特点划分而设立的专门从事本会某项目业务活动的内设机构,代表本会开展活动,承办本会交办事项的机构。

第二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组建分支机构的意愿(5个以上发起单位);

(二)有规范的名称;

(三)有一定数量(50名以上)的单位或个人会员;

(四)有符合本会章程所规定的业务范围;

(五)有独立开展相应业务活动的能力;

(六)有相应的专职工作人员;

(七)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第三条 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其名称为“陕西省建筑节能协会XXXXX”,开展活动时应当使用冠有所属分支机构名称的规范全称。

第四条 不得在分支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另行制定章程,在本会的授权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该分支机构承担。

第二章  分支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有权参加本会的会员代表大会,参与会员代表大会重要事项的审议和表决,有权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接受本会的领导和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执行本会的各项决议、决定,完成本会布置的各项任务。

第七条    积极发展本行业内的会员,并组织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每年应以分支机构名义组织各项活动。

第八条   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政策和行业规范,在核准的范围内规范有序的开展相关的工作和活动。

第九条  有支持本会活动经费的义务。

第三章 分支机构的职能和任务

第十条   调查研究本省绿色生态城区、绿色居住小区和建筑节能的发展动态和趋势;积极向本会反映本行业的情况、意见、建议。

第十一条   研究探索世界、国内建筑节能事业发展新理念、新技术、新趋势,推动本省建筑节能事业新发展。

第十二条 组织策划本行业大型活动,积极开展与国内外相关组织团体的业务研讨和合作交流。

第十三条  举办各种理论、技术、标准培训,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的理论素养、技术水平、创新能力等。

第十四条  完成本会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分支机构的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拟组建分支机构的应当依据本会章程,向本会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拟定的分支机构名称、业务范围、领导班子建议人选名单、办公场所、资金来源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并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共同发起的会员单位的法人主体机构证明;

2、分支机构的工作规则(含业务范围);

3、办公场所的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5、活动经费来源说明;

6、分支机构的筹备组名单;

7、分支机构的筹备工作计划等。

第十六条   本会秘书处收到拟组建的分支机构申请后召开专门会议进行初步审定,初审通过后提交本会会长办公会或常务理事会审定。

第十七条  审议通过后即由分支机构筹备小组开展筹备工作,积极吸收会员,筹备召开成立大会选举产生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通过分支机构的《工作规则》、会费收缴标准等。

第五章 分支机构的组织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可依据本会《章程》、《会员管理办法》及分支机构的《工作规则》等吸收会员,发展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十九条  分支机构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常务理事、理事若干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组成的领导班子是分支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的决策机构,其人选由本会推荐,经分支机构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的主任委员一般应由本会副会长担任,分支机构每届任期四年,并按照规定按时换届,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可连选连任,但不得超过两届,任职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周岁。其中国家公务人员还应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备案。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可下设秘书处,秘书处应配备专职人员,副秘书长及秘书处专职工作人员在秘书长领导下,负责日常工作的开展。

第二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分支机构可聘任本业务领域内具有较好社会声望和业务水平的资深人士担任顾问和其他名誉职务。

第二十三条  分支机构任期届满时应向本会提出换届工作方案,经同意后方可进行换届工作。

第六章 分支机构的行为规范

第二十四条  分支机构须依据本会《章程》,制定工作规则。必须坚决执行国家、本省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要求,不得向会员重复收取会费或摊派。

第二十五条  分支机构开展业务活动,须用规范的名称,在本会章程和分支机构的《工作规则》所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进行,不得违背本会的原则和宗旨,不得开展与本会业务范围无关的相关活动。

第二十六条  分支机构以本会名义开展的各种活动,须经本会审查批准,否则不能以本会名义对外开展活动。

第七章  分支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分支机构举办和组织重大活动前应及时向本会备案。其本年度工作计划和上年度工作总结应于每年1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报本会。

第二十八条  分支机构的财务工作,接受本会秘书处的监督管理,分支机构不在另设财务账号,其经费收支纳入本会秘书处单列科目统一管理,财务票据由本会统一提供,分支机构财务支出报销范围按本会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分支机构的经费支出按自身各项经费(会费除外)收入的70%比例统一列支。

第二十九条  分支机构会员的会费标准按本会的统一标准进行收取,分支机构不得另行制定标准或截留,凡是本会会员单位自愿加入分支机构。仍按本会单位会员标准缴费,分支机构不再另行收取会费。

第三十条  分支机构每年最少召开一次有相关会员参加的工作会议,讨论研究分支机构的相关制度与工作计划、方案等。

第三十一条  分支机构可以自身名义对外行文、开展与分支机构业务范围相吻合的各种活动,但需向本会抄报。

第三十二条   分支机构的牌匾和印章由本会根据相关规定统一印制。

第三十三条  分支机构的变更、注销由本会决定,经本会会长办公会或常务理事会做出变更或注销的决定后,办理变更,注销登记手续,注销后分支机构的作废印牌匾一律交本会进行销毁。

第三十四条  对分支机构的工作按计划、按要求完成较好的年终给予通报表彰;对于拒不执行本会决议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三十五条  对严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未遵守本会《章程》和本办法的,超越核准业务范围开展活动的分支机构,经本会会长办公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后,本会有权终止分支机构正在开展的一切活动并将按规定注销其资格予以公告。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建筑节能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经2017年7月14日协会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从通过之日起执行。  



陕西省建筑节能协会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四日



文章分类: 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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